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范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