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合理规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