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