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