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回收、熔炼废旧金属未进行辐射监测,或者发现监测结果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