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运抵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理、处置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