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