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