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