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