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进行日常电磁辐射水平监测,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立监测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