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高压输变电设施等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