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放射性物品托运人,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和健全监测档案,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