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放射性物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物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