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进口、回收、熔炼废旧金属的单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