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单位,运入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运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