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应当向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终止辐射活动申请,由原发证机关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注销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下依法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物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