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