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