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附 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