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附 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