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学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