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