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二)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三)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