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