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