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六)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