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校园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