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