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向所在辖区的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