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向所在辖区的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