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二节 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维护和管理,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和管理。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