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二节 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确定日常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内向所在辖区的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经营性路内停车泊位的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