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节 配建停车场第十九条有效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行人和车辆通行等情况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增设停车泊位。住宅小区增设停车泊位的,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