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行人和车辆通行等情况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增设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增设停车泊位的,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