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四节 设置临时停车场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以利用待建土地、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