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节 配建停车场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