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节 独立建设停车场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后的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及时函告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