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后的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及时函告城市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