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节 独立建设停车场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