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