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智能管理、无障碍等设施设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