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