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11In force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人防等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