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六节 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