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六节 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七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外环境。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