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六节 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有效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或者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