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环境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