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六节 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环境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