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