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