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