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