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