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