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法防治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并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