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