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